2006年4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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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打伤已获得赔偿有隐患可二次索赔

  2003年底,金氏兄弟因在院内建门楼之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互殴,致李某右尺骨骨折。后经法院调解,金氏兄弟赔偿李某2.2万余元。去年底,李某为取体内固定右尺骨的钢板住院,支付医疗费2400元。李某再次将金氏兄弟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金氏兄弟赔偿李某2400元。

  法官释理
  “一事不再理”指对某一民事案件,无论法院是已判决、裁定还是正在审理之中,当事人均不得再行起诉。“一事”指同一当事人、同一事实和理由、同一诉讼请求,三者皆具才不可诉。本案中,李某在第一次诉讼时无法确认第二次手术的费用,当费用实际发生后,其再起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完全不同,不违背“一事不再理”的原则。而第二次手术是第一次治疗的延续,费用也应由金氏兄弟承担。